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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合唱协会章程

编辑:【海南省合唱协会】 更新时间:【2022.04.14】 浏览次数:【1390】

(2022年3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修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海南省合唱协会。英文译名:THE CHORUS ASSOCIATION OF HAINAN。缩写为:HN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一个在全省范围内,由致力于合唱艺术的爱好者、组织者、音乐家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中国精神为灵魂,以中国梦为时代主题;立足海南,放眼世界,守正创新,弘扬正道;团结带领全体会员及全省从事合唱艺术的单位和个人,为推动合唱艺术在海南的传播发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而共同努力。全体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宪法和一切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全省的合唱爱好者、专家对合唱艺术的有关问题进行学术研究,举办促进合唱艺术发展的理论研讨会。

(二)组织全省的合唱爱好者、专家、业余合唱团体进行艺术性、学术性的展播、演出、讲学、讲座、培训等交流活动。

(三)举办全省性合唱比赛。

(四)举办全省性的合唱作品创作比赛、评奖活动。

(五)组织本协会的合唱爱好者、专家、演唱人才对外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六)定期举办合唱刊物并就合唱艺术问题进行学术探讨、交流信息。

(七)举办合唱学校。

(八)定期组织同各省市、港、澳、台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合唱交流活动。

(九)普及发展合唱事业,奖励对我省合唱艺术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推动合唱事业与课题研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用会员方式吸引音乐界人士、合唱爱好者参加。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   员、 终身会员、名誉会员、终身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同意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海南省内的广大合唱爱好者、作曲家、指挥家、理论家、演奏家、教育家、音乐活动家都可以提出入会申请。关心热爱并从事中国合唱音乐事业的海外侨胞及各界人士,具备本会会员入会条件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可接纳为名誉会员;对其中成就显著、影响广泛、贡献突出者,可聘请为名誉理事。凡专业合唱团队、各音乐院校的学生合唱团队、有影响的业余合唱团队、志愿加入本会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办公会议批准,可吸收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填报会员登记表;(三)经主席办公会议会讨论通过;(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即可被批准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组织学术、艺术活动;(三)有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关心海南合唱艺术事业的发展;(六)经常向协会通报所在地区合唱活动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凡超过九十天不交会费者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凡因调离音乐工作岗位并长期不从事合唱工作与活动者,或三次以上无故缺席本会组织的应出席会议,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或暂停会籍。违法被判刑者,其会员资格自审判机关裁决生效之日起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 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品行端正;(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 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不超过连任两届。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对外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 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有会员费、社会捐赠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收入,主要用于协会日常活动开支及专项活动费用开支。经费的使用由秘书处每年提交理事会的财务预算报告决定,经费的开支管理由秘书长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文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定。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省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20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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